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经办机构(服务网点):
现将《朔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1日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朔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丧失缴存条件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县区管理部、平朔经办机构、各银行服务网点,以下简称“中心”)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中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若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二、申请资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号及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以“退休”申请提取的,在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后,只需出示本人身份证;
(二)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六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本地户籍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必须为“出境定居”;
(四)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提取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或证明),失业证明或本人承诺书;
(五)以“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等)、提取人出具的关于对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无其他继承人的声明。
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受赠人申请提取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或遗赠书。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线下提出申请。待中心综合服务平台正式投放使用后,职工也可登录中心官方网站(www.zf365.com.cn)通过中心业务网厅、手机APP等网络渠道线上提出申请。
(二)提取业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具体提取手续,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到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卡I类账户内(以"死亡"提取的,支付到提取人银行卡I类账户中)。
业务办理出具的《提取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中心存档,一份职工本人留存。
第二章 自住住房消费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手续合规的自住商品住房(含异地商品住房)的;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五)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
(七)用于支付房租的;
(八)用于支付物业费的。
二、提取范围
(一)符合上述(一)至(六)项的,职工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七)、(八)项的,职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符合上述(一)至(五)项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提取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总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价和补偿价的差价部分;符合上述(六)项偿还贷款的,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符合上述(七)项租住商品住房的,目前每个自然年度提取额不得超过24000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符合上述(八)项支付物业费的,每个自然年度提取额不超过当年物业费。
(三)提取后职工账户最低保留人民币1元;
(四)因上述事由提取的,职工必须无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职工本人及配偶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
(六)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在发生此项消费行为后申请提取。
三、提取证明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号或开发商开户银行及账号、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另需提供经购房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不少于20%〔144㎡(含)以上为30%〕的首付款收据(办理“先取后贷业务”的首付款额度不限)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异地购房的,若房款未付清,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20%〔144㎡(含)以上为30%〕的首付款凭证,房地产开发公司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加盖开发商公章);若房款付清,提供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增值税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人本人I类 银行卡号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另需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另需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不少于20%〔144㎡(含)以上为30%,办理“先取后贷”业务的不限首付额度〕购房缴款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另需提供拆迁部门签章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房屋拆迁补偿款结算清单。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购房款凭证。
(六)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购房缴款凭证。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批准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购买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发票。
(八)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或宅基地审批证明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它施工费用凭证;
(九)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证或宅基地审批证明、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凭证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十)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办理“按月冲还贷款”、“冲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一次性冲还贷款本息”业务的,需提供借款人、共同偿还人身份证;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证明〔近一年内的还款明细单(贷款后第一次提前部分还贷提供近半年的)、余额单〕。
(十一)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贷款后第一次提前部分还贷提供近半年的)、余额单〕。
(十二)支付房租的,凡租住商品房的,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如若单身,提供单身声明书)、职工单位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管局(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线下提出申请。待中心综合服务平台正式投放使用后,职工也可登录中心官方网站(www.zf365.com.cn)通过中心业务网厅、手机APP等网络渠道线上提出申请。
(二)中心根据其提取情况进行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提取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具体提取手续。
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
(1)首付款未达到要求比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付款条款中写明要办理“先取后贷业务”,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所提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银行账户用于抵顶首付款;
(2)首付款达到要求比例,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付款方式条款中写明要办理“先取后贷业务”,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所提住房公积金可转入职工个人银行卡I类账户中;
(3)首付款达到规定比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所提住房公积金转入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4)缴清全部房款的,所提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银行卡I类账户。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再交易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所提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银行卡I类账户中;提前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所提住房公积金转入提取人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账户或提取人个人银行卡I类账户中。
业务办理出具的《提取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中心存档,一份职工本人留存。
第三章 特殊情况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身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部分存储余额。
二、提取范围
(一)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当期住院期间自付医疗费用(即职工当期所支付医药费减去医保中心报销费)
(三)若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资料
(一)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业务线下提出申请。待中心综合服务平台正式投放使用后,职工也可登录中心官方网站(www.zf365.com.cn)通过中心业务网厅、手机APP等网络渠道线上提出申请;
(二)职工出示本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
(三)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能证明是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根据情况另须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清单(需加盖就诊医院公章);
2.医保中心报销的医疗费用凭证;
3.与患者的关系证明。
(五)重大疾病指以下九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线下提出申请。待中心综合服务平台正式投放使用后,职工也可登录中心官方网站(www.zf365.com.cn)通过中心业务网厅、手机APP等网络渠道线上提出申请;
(二)中心根据其提取情况进行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提取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具体提取手续;
(四)提取业务人员依照审批意见为其办理提取手续,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到职工提供的本人银行卡内。
业务办理出具的《提取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中心存档,一份职工本人留存。
第四章 档案留存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结后,中心提取业务人员在查验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相一致的情况下,退还其原件,除身份证外其他资料留存复印件1份(所有复印件均需按原件装订顺序完整清晰地复印在A4纸上)。
待中心电子影像系统正式上线后,各提取业务受理人员应将业务办理所需证明材料,按序完整清晰地扫描录入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形成电子影像档案,中心不再留存所有提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