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11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7-1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更好促进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扩大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范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优化申报程序,让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都能获得见习机会,着力形成促进青年就业的长效机制。《管理办法》共7章24条,主要特点有:

(一)扩大见习人员范围。包括毕业2年内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中专毕业生和技工院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等5类群体。

(二)扩大见习单位范围。以毕业生实际需求为导向,由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进一步扩大到各类型国有企业、非公经济企业和社会组织,为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更多选择和锻炼机会。

(三)简化优化办理流程。一是将见习单位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即可,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是开通互联网申请渠道,实现个人申请参加见习、单位申报见习单位少跑路。三是见习单位可向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申报,个人可选择住所地、户籍地、生源地就近就便参加见习。

(四)延长见习期。发挥见习服务对提升就业能力、增长就业经验的作用,将见习期限由现行3-6个月调整为1-12个月,使见习人员有更充足的时间接受锻炼,使见习单位能够更充分了解毕业生,提高见习期满留用率。

(五)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较大幅度提高市级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本市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随最低工资标准浮动,补贴资金用于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带教人员补贴、购买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区可发放区级见习补贴,鼓励见习单位向见习人员适当发放基本生活补助。

(六)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和见习条件,发生侵害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对发生违规骗取见习补贴等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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