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住房公积金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精神,中心决定从5月15日起,停止在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贷款业务办理时收取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应利用高拍仪、扫描仪、复印机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并纳入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复用。
特此通知。
二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