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等事项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15-08-11
省市地区:山西,临汾市
发文机构: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5-08-11
执行日期:2015-08-03
废止日期:2015-12-31
摘要: 关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等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晋建金字〔2015〕74号)精神,经7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贷款额度。购建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60万元,由于特殊需求,在保证资金安全和具有足够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经市中心批准,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省定最高标准100万元;装修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且不超过房价的70%提高至40万元,采取非房产抵押方式的不受房价70%的限制。

二、降低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贷款期间信誉良好,可再次申请贷款,二套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

三、放宽装修贷款担保方式。装修贷款担保方式放宽为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作担保,不再限于以所装修房屋做抵押。

四、直系亲属购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贷款。本市缴存职工的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和子女)购房,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扩大贷款购房总价范围。贷款购房总价包括主体房屋、地下室、储藏室。

六、降低解押时住房公积金质押比例。借款人信誉良好,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上从未发生过逾期,解押时住房公积金质押比例可由原来贷款余额的50%降低到30%。

七、允许质押人和联保人贷款。质押人申请贷款时,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再做重复担保;借款人未发生过逾期的,其联保人可申请贷款,但原承担的保证责任不解除。

八、放宽租房提取。缴存职工无购建房行为的,凭身份证和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可一次性提取5年租金,最高提取额度5万元。

本通知自2015年8月3日起执行,截止2015年12月31日。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30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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