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4-23
省市地区:山西,临汾市
发文机构: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临市住公管委〔2015〕2号
发文日期:2015-04-23
执行日期:2015-04-23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各驻临单位: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扩大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附件:《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山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晋建金字〔2014〕29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并授权市直分理处或各管理部(以下统称市中心经办机构)办理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住房公积金处于担保期间的;

(三)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四)购建房没有取得合法、合规手续的。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两种:退出性提取和使用性提取。

退出性提取是指:离退休、死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本市、出境定居等;

使用性提取是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贷款本息、支付房租、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

第八条 职工因下岗、辞职、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住房公积金可封存至市中心经办机构设立的托管专户中。如有重新就业的,给予办理转移手续。

第九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工作调离本市的;

(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直系亲属购房的;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六)、(七)、(八)项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保留到百元以内。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提取审批表》、个人储蓄账户。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料: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提供房改部门3年内的批准文件、购房职工花名表及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内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3年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和购房证明材料;

4、拆迁安置房,提供3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

5、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在农村的同时出具夫妻有一方的农业户口或基层工作证明;

职工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有购建房行为而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也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夫妻双方提取额应在当年购建房总价范围内),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产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2)在农村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村委会证明、相关费用支付证明并同时出具夫妻有一方的农业户口或基层工作证明。  

(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证明。

(三)工作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工作调离证明。

(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1、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证明(分期还款)或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2、偿还担保形式为抵押或担保公司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证明(分期还款)或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3、偿还担保形式为住房公积金质押或职工联保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清户)。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1、租赁公租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证明和租房支付凭证;

2、租赁商品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结婚证明(尧都区城区范围内夫妻双方年最高可提取额1.6万元、单身职工年最高可提取额1万元,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六)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九)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房的,提供与购房类型对应的购房证明及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一)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

(十二)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第十一条 市中心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退出性提取: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受理→复核→支付→复审→市中心备案→归档

2、使用性提取: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受理→调查→复核→审批→支付→市中心备案→归档

3、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或本人。调查核实难度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中心经办机构每月将提取情况报市中心备案,市中心对全市提取档案定期检查和稽核。

第十三条 职工在临汾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必须转移。

第十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确有困难需要代理的,须出示经公证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第四章 提取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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