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费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10-09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15〕26号
发文日期:2015-10-09
执行日期:2015-10-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部分费用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的部分纸介申报材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超转人员的持卡结算住院类费用时,不再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或《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其他材料及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 74号)和《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保险费用的申报、审核、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5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