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申报工作。经研究决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的部分纸介申报材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超转人员的持卡结算住院类费用时,不再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或《北京市超转人员医疗保险住院类费用结算单》)。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其他材料及向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 74号)和《关于北京市超转人员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6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就医及医疗保险费用的申报、审核、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