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04-14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7〕456号
发文日期:2017-04-14
执行日期:2017-04-1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顺利推进本市医药分开综合改革,保证医疗机构准确落实价格政策,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满足患者医疗需求,经研究,现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调整床位费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7〕323号)文件中部分价格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护士上门服务”价格标准为主管护师20元/次,护师、护士10元/次。在“普通医师出诊费”项目下维护项目编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均为丙类。

二、“PET肿瘤全身断层显像”和“PET/CT肿瘤全身显像”包含头部显像,价格标准为7000元/次。无需进行头部显像的,按照5500元/次收取,该政策分别在“PET肿瘤全身断层显像”和“PET/CT肿瘤全身显像”项目下维护项目编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均为丙类。

三、“肠管置管术”参照“胃管置管术”价格收取,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参照“胃管置管术”执行,并在此项目下维护项目编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同“胃管置管术”。

四、CT增强扫描后需要进行多期扫描的,按照第二期起加收不超过40元的标准收取,且无论多少期扫描仅能加收一次。CT三维成像项目不再执行多期扫描加收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维持不变。

五、计价单位为“日”的专项护理项目在门、急诊操作时按“次”计价(急诊留观仍按“日”计价),价格标准不变,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维持不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5日起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价格政策,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价格公示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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