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12-13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7〕20号
发文日期:2017-12-1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18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文件规定,为做好2018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

二、城乡老年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18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300元。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参保期限的每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为“医扣”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当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月报,并委托个人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

当月扣款不成功的,次月5日至20日之间,参保人员可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服务平台” (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使用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手机号码注册并进行自助缴费。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由民政、残疾人联合会、计生委、老干部局、农委等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将免缴人员名单按照流程提供给各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办理免缴资格验审手续。

四、各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并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如遇问题,应及时上报市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11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专题资讯】多措并举促就业:稳岗提技能、打造云平台、创业带就业、新岗受扶持【趋势前瞻】医疗领域提质效:服务模式再创新、AI数字人来站台……【智法观澜】用工合规视角下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续签要点【你问我答】新规必看!劳动能力鉴定关键问题指南
2025-06-27 中智北京
【智瞰北方】京津冀推动三地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专题资讯】政策护航毕业生就业启新程【趋势前瞻】公积金政策持续调整,数智化助力效率提升【智法观澜】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你问我答】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注意事项
2025-05-29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