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辽市新市民、新青年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暂行规定》和《通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8-07
省市地区:内蒙古,通辽市
发文机构: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8-07
执行日期:2023-08-10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通辽市新市民、新青年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暂行规定》和《通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服务部:

经通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通辽市新市民、新青年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暂行规定》和《通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通辽市新市民、新青年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暂行规定》

2.《通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8月4日

附件1

通辽市新市民、新青年无房缴存人租房自住提取暂行规定

为多渠道保障和聚焦新市民、新青年租房需求,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作用,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优化新市民、新青年租房提取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保障性住房租房提取限额

(一)通辽市中心城区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年最高1.5万元提高至1.8万元。

(二)其他旗县市租赁非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年最高1.0万元提高至1.2万元。

二、合理提高非保障性住房租房提取频次

新青年、新市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不定期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可按月、按季度、按年提取,最高提取频次为12次/年。职工本人及配偶当年合计租房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租房提取额度上限。

三、租赁非保障性住房提取中新市民、新青年范围界定

(一)新市民指因本人创业就业等原因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居住,未获得通辽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获得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

(二)新青年指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

四、提取条件及要件

按照《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0日起执行。



附件2


通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受益面,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92号)等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经济收入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在我市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二)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三)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民工;(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五)其他符合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

第三条 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含各服务部)负责办理所辖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名下银行卡(中、建、工、农、邮储银行一类卡);

(三)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保二年以上凭证;

(四)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银行开户证明原件;

(五)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个人全额缴存。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定期扣款(每月10日、25日之前存入银行卡内),如不按约定存入导致扣款失败,视为当月欠缴。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缴存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当年我市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通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本地区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上下限之间自行选择。

(二)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最高不得超过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规定范围内设定或调整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每年7月1日—7月30日可申请调整,一经确定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可于次年申请调整。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通辽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协议》,在受托银行灵活就业人员开立活期储蓄账户并存入一定资金,受托银行定期扣划后,统一缴存至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基准利率计息。

第十条 在规定的缴存期限内,如因灵活就业人员存款不足等原因,造成受托银行无法划款的,由公积金中心督促灵活就业人员在下次代扣前补足所有代扣金额。

第十一条 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载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转移、计息等情况。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一)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约定银行扣款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三)其他需要变更的事项。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直接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未在公积金中心贷款及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公积中心可直接办理账户注销,计算账户余额本息后打入缴存人签约时提供的相对应银行卡内,在销户后12个月(含)内不得再次以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开户缴存。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再启封的,需补齐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且符合《通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可凭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通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及其它贷款有关规定情形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本规定条款由通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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