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7-12-12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京医保发〔2017〕66号
发文日期:2017-12-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保保障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精神,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65号)要求,现将手工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对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申报医疗费用相关业务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二、社保所负责接收参保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单据,保管社保卡,将医疗费用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审核后,社保所应及时取回相关材料并通知参保人员。

三、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合理配备手工报销工作人员,落实审核结算流程及岗位职责要求,提高审核效率,保证按时完成审核结算工作。

四、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所应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和监管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卡在手工报销期间的安全,保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准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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