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9-11-06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京医保中心发〔2019〕96号
发文日期:2019-11-06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0年度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医保中心、社保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25号)文件规定,为做好2020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2月29日。

二、个人缴费标准为:城乡老年人、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00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20元。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在缴费期内应按照上述缴费标准保证缴费银行账户存入足够金额(备注:使用个人结算账户为“医扣”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0元钱),市医保中心将统一委托个人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如在参保当月20日前未存入足够费用的,将无法成功扣款缴费,转入下个月进行扣款,并须确保在20日前存够费用,以此类推,缴费期结束后不再进行扣款。

每月5日至20日之间,参保人员也可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使用在医保(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手机号码注册并进行自助缴费。

三、凡符合个人免缴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将免缴人员名单按照流程提供给市医保中心,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办理免缴资格验审手续。

四、各区医保(社保)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并做好解释宣传工作。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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