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 号)、《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 号)。
二、目标任务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互联网诊疗优势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就医需求。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制定互联网复诊项目及价格,项目价格按照相应医院等级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标准执行,不区分医生职级。
(二)互联网复诊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相应医院等级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
(四)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五)政策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2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