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1号)

本站发布时间:2019-12-30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12-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京医保发〔2019〕31号)

一、背景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以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三、涉及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2020年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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