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19〕30号)

本站发布时间:2019-12-27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12-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北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19〕30号)

一、背景依据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

二、目标任务

2020年1月1日起本市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保制度可持续。

三、主要内容

(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保留生育保险险种。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统一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五)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涉及范围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五、其他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相关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要齐心协力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为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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