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贷款申请
借款申请人需向公积金中心确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原件信息能够共享获得的,不再提供):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30天内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信用报告各1份,如办理商转公贷款,征信报告中应有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各自所在页(现役军人可提供军官证原件)、结婚证;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无配偶的,本人在业务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实际无配偶,但户口显示有配偶,提供相关离婚证、死亡证明等手续);
(三)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住房贷款(包括已还清贷款)的,视为拥有此处住房,如此处住房已不在本人名下,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名下存续状态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营运证)、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证明;自由职业者提供本人名下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职业身份和住址证明、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证明等相关手续;
(五)借款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收入证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已退休需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近1年工资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无工作不需证明材料;
(六)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已网签的需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如《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各自占有比例的,按借款申请人占有比例作为贷款申请基数;未明确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以《公证书》中明确的该房产借款申请人占有比例作为贷款申请基数;
(八)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需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近30天内个人信用报告、在职职工《自然人担保保证人证明》;
(九)贷款还款卡;
(十)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款还款能力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家庭收入60%,贷款偿还能力不足时,可追加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同时到场办理。
三、贷款划款相关
在相关合同签订且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通过住建部资金结算平台发放贷款。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至售房人个人名下借记卡内或售房人认可的借款人账户中;
收款人(售房人或借款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名下一类借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