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封存实施细则(试行)

本站发布时间:2019-09-30
省市地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发文机构: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19-09-3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住房公积金封存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实施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封存申请范围

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与单位中断工资未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符合销户提取条件,暂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三)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

(四)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第三条封存申请材料

(一)个人账户封存需提供:1、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附表1);2、个人账户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二)集中封存需提供:1、集中封存申请表;2、集中封存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集中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第四条封存办理

巴彦淖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旗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负责办理缴存者的个人账户封存、集中封存、信息核对、资料审核等业务。

第五条封存转出

集中封存户职工重新就业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部办理封存账户转出至新单位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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