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背景依据
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
二、目标任务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发展,不断调整完善本市医保报销范围。
三、涉及范围
全体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征地超转人员、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离休干部。
四、主要内容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先天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费用审核,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此通知执行。
(五)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