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41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0-12-31
省市地区:北京,北京市
发文机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12-3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解读《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41号)

一、 背景依据

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

二、目标任务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发展,不断调整完善本市医保报销范围。

三、涉及范围

全体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征地超转人员、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离休干部。

四、主要内容

(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先天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及医保相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费用审核,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本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参照此通知执行。

(五)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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