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国有、集体土地)自住住房提取一次性告知单

本站发布时间:2023-09-14
省市地区:内蒙古,兴安盟
发文机构: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9-1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大修(国有、集体土地)自住住房提取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提取条件:

1、提取申请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满3个月(含)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冻结。

3、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 (含)。

4、缴存职工不得用购买同一套住房资料重复提取住房公积金。

5、有效时限:大修(国有、集体土地)自住住房,有效期限为1年,大修时间以提取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或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出具时间或《不动产权证书》出具时间为准(施工工程结束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6、大修成本及相关费用按1500元每平方米计算。

二、办理要件:

1、提供拟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

2、乡镇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 级或 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房屋所有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4、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大修费用发票);

5、提取人及房屋共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

注:如提取职工为单身状态,则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户口簿(其中婚姻状况信息和其本人的真实婚姻状况信息需一致)

①离婚状态的职工,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标注为“离婚”的,需另提供离婚证(或《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

②丧偶状态的职工,如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已标注为“丧偶”的不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如户口簿婚姻状况一栏为空白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经查实提供虚假婚姻状况信息的将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

6、提取人本人名下的银行一类储蓄卡(建行、工行、农行、中行储蓄卡)且状态为正常。

注:缴存职工在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情况下,如提取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子女(或父母)与缴存职工关系证明(户口簿无法证明缴存职工与提取人为父子或母子关系时提供),有多个子女的仅限于父母与一个子女及其配偶间可以相互使用。

注:请出具原件办理相关业务。

注:相关当事人办理此提取业务时提供的所有相关要件及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复审—划拨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温馨提示:办理此类业务执行“零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0482-12329

注:如您想了解更多住房公积金政策或获取更多缴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及还款等信息,请下载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关注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兴安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手机APP(通过手机APP可直接在网上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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