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功能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9-07-09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09-07-0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功能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知

本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沪劳保基【2000】9号)的规定,本市2000年起实行了使用《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近10年来,缴费卡的功能不断得到提升,实现了既可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又可持卡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务的双重功能。缴费卡的使用,在确保基金征缴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安全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主渠道,同时也强化了基金监督管理的效能,有效提高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参保单位的工作效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的管理,本市工商银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专户的开设进行了规范,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现行的缴费卡更名为《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以下简称“缴费专用卡”)。同时,对缴费结算等服务功能进行了拓展与提升,并将从2009年6月1日起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所在区县分批进行统一换卡。

为保证社会保险相关事务的正常办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换卡工作由工商银行统一上门办理。参保单位在收到由工商银行送达的“缴费专用卡”及《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开户手册》后,请认真仔细阅读后按要求填写并准备好相关文件资料。工商银行指定的资料传递公司将与贵单位联系,上门收取相关文件资料,或由贵单位自行按要求将相关文件资料送达工商银行指定网点。

二、参保单位自收到“缴费专用卡”的次月起,应按“缴费专用卡”账号进行充值和缴费,并持“缴费专用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原缴费卡内的资金余额将由系统自动划入“缴费专用卡”,同时注销原缴费卡。

三、参保单位原签订的《〈牡丹社会保险缴费卡〉使用承诺书》的相关约定继续有效,不再另行签约。


特此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二○○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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