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17
省市地区: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4-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科室、服务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经盟中心研究,决定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额度及期限

(一)贷款条件。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员除符合《锡盟住房公积金贷款告知书》所列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员贷款条件、个人信用条件及贷款担保等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购房行为须在公积金贷款有效行为期限以内;

2.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的贷款须为住房贷款;

3.借款人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得存在逾期。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服务部根据借款人申贷情况、家庭住房套数、综合月债务(该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计入家庭综合月债务)等条件确定贷款额度及期限,贷款额度及期限不超过锡盟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最长期限。

1.公积金合作银行的住房贷款:申请人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申请的,贷款资金转入银行指定账户;

2.公积金合作银行的住房贷款:申请人按高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申请的,贷款余额部分转入银行指定账户,超出余额部分转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卡账户;

3.非公积金合作银行的住房贷款:需服务部、银行、借款人三方共同协商,确保顺位抵押登记手续、个人银行卡监管措施落实后,可将贷款资金转入申请人个人银行卡账户;银行不予监管个人银行卡的,借款人自愿的前提下,由服务部、借款人、公证处三方签订协议,可将贷款资金转入公证处“提存账户”,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否则不予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需提供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二)服务部通过共享信息核查或个人提供其他证件材料及行为材料。

三、贷款办理

(一)服务部核实借款人购房信息、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信息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根据公积金申贷情况测算贷款额度及期限,录入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审批;

(二)服务部与借款人及借款相关人员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代办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做好担保落实工作;

(三)借款人需将不低于还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资金额剔除公积金可贷额度后的剩余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指定还款账户或本人还款银行卡;服务部核实后及时申请发放贷款,不得跨行转账。服务部要监督借款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当天清贷完毕,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四)服务部登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确认服务部为该房屋唯一抵押权人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拍入住房公积金信息业务系统存档。

四、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盟中心已与中、农、工、建、内蒙古五家合作银行签订了“商转公”业务合作协议,各服务部要做好与本地五家银行下属支行的业务对接工作;

(三)中心信贷科做好业务指导,各服务部办理“商转公”业务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盟中心。



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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