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局,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教育部(79)教计字503号《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八0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教育部文件(79)教计字503号
关于各级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教育局:
最近你局来函询问,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过程中,对各级学校解放前和解放后及原私立学校改为公立后职工退职、退休时如何计算工龄问题,经商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各级学校的教职工于解放前夕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或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担任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连续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原在私立学校(不包括补习学校和私塾)工作的教职工,改为公立学校后,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上述两项规定,对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已办理了退职手续的职工,仍按照原来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的工龄问题,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即“凡转为公办的民办教师(职工),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起,计算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精神执行。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