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1981-05-23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81〕资创字第92号
发文日期:1981-05-2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

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不少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研究,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供各单位内部掌握。

一、《上海市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另外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在具体执行这一规定时,对于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居住相近(如在同一县境内)的,一般应视为"同居一地"。

二、职工在结婚的当年已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应从婚后的第二年起的每四年内,享受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离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可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有关探亲的待遇。

四、进单位工作已满四年的少数已婚临时工、合同工,可参照固定职工的办法,给予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个别职工如因探亲旅途往返时间太长,自愿二年探望一次的,应给予六十天假期。

六、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副食品价格补贴、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均可照常发给。


上海市劳动局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智瞰北方】 京津冀三地社保一卡通规范正式颁布 【专题资讯】 深化医疗保障改革,切实减轻就医负担 【趋势前瞻】 国家推动长期护理险日趋规范化 【你问我答】 在北京如何办理个人医保账户家庭共济?
2024-10-31 中智北京
【数说政策】多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截至2024年9月1日) 【专题资讯】各地持续推进社保待遇调整工作 【趋势前瞻】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发布;应对就业新形势,家门口就业、妈妈岗模式开创新思路 【你问我答】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小贴士
2024-09-28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