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1993-05-17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险发(93)41号
发文日期:1993-05-17
执行日期:1993-06-01
废止日期:1999-10-28
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各企业主管局,各区、县、局工会:

经市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仍应按《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计发。其中,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不到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补足到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孤身一人的可再增加10%;居住农村的可适当低一些。

二、今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调整时,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亦应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三、调整标准后所需增加的费用列企业"福利费"开支。

四、离、退休人员所需费用列退休费统筹基金开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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