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单位贯彻《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中有关范围、月工资额计算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1991-05-20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资发(91)22号
发文日期:1991-05-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本市企业单位贯彻《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中有关范围、月工资额计算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部、委、办、区、县、局劳动、财政、房改部门:

本市企业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及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应按照《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暂行办法执行。为了切实贯彻房改实施方案,现对企业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范围、月工资计算及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

1.缴交公积金的范围

凡具有本市市区或县属城镇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均列入缴交公积金范围(市区范围按市民政局一九八九年一月编制的《上海市行政区划资料》确定,下同):

(1)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2)列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统计的集体编制的职工;(3)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2.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范围: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租住提租公房的下列人员均列入范围。

(1)市区或郊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及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2)列入市区或郊县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统计的集体编制的职工;

(3)市区或郊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退职的职工,下同);

(4)由劳动服务公司发放退休费的平反落实政策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中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租住提租公房的中方职工、离退休职工及经市劳动局同意使用的临时工,其住房提租补贴可参照执行。

二、月工资额计算口径

1.在职职工一九九0年十二月的月工资额,按本人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应发工资额(不含奖金及津贴、补贴,下同),加上15元之和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按沪府发(1986)104号文规定的工资性补贴。

2.一九九0年度及以后安置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新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在房改方案实施前已在企业工作的,按房改方案实施前一个月本人应发工资额计算;房改方案实施后进企业的,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确定的本人至企业工作起始之月应发工资额计算。

3.一九九0年度至房改方案实施前由行政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性公司的:一九九0年底已批准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按职工本人一九九0年十二月应发工资额计算;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批准执行企业工资制度的,仍按本人一九九0年十二月份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额计算。

4.临时工的月住房提租补贴为2元。

5.一九九0年底以前已领取离、退休费的离、退休职工,按本人一九九0年十二月份离、退休费计算(项目见《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附件);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领取离、退休费的,按上述在职职工办法计算。

6.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在职职工的月工资额,根据其一九九一年剔除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税金后的月平均实得工资(不包括洗理费、书报费、上下班交通费、独生子女费等福利待遇),参照全民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占月平均工资总额57%的比例确定。临时工的月住房提租补贴为2元。离、退休职工的月养老金计算为:一九九0年底以前领取养老金的,按本人月领养老金金额计算;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后领取养老金的,按外商投资企业在职职工办法计算。

三、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列入缴交公积金范围的职工,由于长病假、生产性停工待工等原因,收入较低,缴交公积金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停交公积金申请,经所在企业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期限内,职工个人和其所在企业可都不缴交公积金。

2.住房提租补贴具体支付办法,可参照沪劳(79)资字9902号文件的原则执行。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自进单位次月起,缴交公积金及按有关规定发放住房提租补贴。

4.参加保险公司投保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住房提租补贴,由保险公司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由劳动服务公司发放退休费的落实政策人员的住房提租补贴,所需资金仍有原开支渠道支付。

6.职工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暂不例入职工工资总额的统计。

7.参加市退休费统筹的企业,发给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应计提退休统筹费。这些企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所需资金,由统筹费支付。未参加市退休费统筹的企业发给离、退休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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