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筹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15
省市地区:辽宁,沈阳市
发文机构: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15
执行日期:2023-12-1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筹集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政务服务效能,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权益,更好方便缴存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心决定对部分筹集业务办理事项进行优化,现通知如下:

一、优化内容

1.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和退休提取可联办。拓展单位业务可办事项范围,支持缴存单位为退休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时,同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业务,实现职工退休提取“无感办”。

2.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可自办。拓展个人业务线上可办事项范围,支持缴存职工工作调转时,个人办理账户转移业务,提升账户转移办结效率。

3.职工个人账户封存原因应分类。方便单位分类管理停缴职工个人账户,支持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时,同步完善职工封存原因。封存原因包括:“终止劳动关系”“工作调转”“退休”“保留劳动关系离岗”“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

二、相关说明

1.缴存单位为退休职工同步办理退休销户提取业务,需经职工本人同意,业务办理时应准确录入职工本人收款银行及账号。

2.缴存职工线上申请个人账户转移,应准确填写转入单位的“单位名称”及“单位账号”,并确认预留手机号码;申请转入账户需为普通单位账户,不支持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和灵活就业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转移事项需至柜面办理。

3.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应准确填选封存原因,便于职工后续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三、其他

本通知相关事项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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