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大房金管规发〔2023〕4号

本站发布时间:2023-06-13
省市地区:辽宁,大连市
发文机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大房金管规发〔2023〕4号
发文日期:2023-06-13
执行日期:2023-06-19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对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减轻缴存人购房、租房及偿还贷款资金压力,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一)提取条件

购买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拥有所有权的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的缴存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备案的资金监管账户,且该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已提取的支付购房首付款资金不影响余额倍数计算。

(二)提取额度

购房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同一住房非配偶关系的共同购房人,各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各购房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其他事项

1.若认购阶段的购房人与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非配偶关系或发生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缴存人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退还的住房公积金重新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认购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与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致的购房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购房金额、购房地址、购房面积等信息。

二、进一步支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租房提取范围

1.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2.已有住房但住房所在地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分属不同区域,且在账户缴存机构所在地租房自住的缴存人及其配偶。

不同区域指:

①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金州区与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之间;

②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之间。

(二)租房提取额度

1.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租住商品住房且登记备案的、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2.除上述情形外,缴存机构为旅顺口、金州和长海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的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8,000元;缴存机构为普湾新区(普兰店)、长兴岛(瓦房店)和花园口(庄河)住房公积金办事网点的年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3,200元。

(三)租房提取频次

租赁期内,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多次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三、增加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按月提取方式

符合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取条件的缴存人,非首次提取时,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该笔贷款的月应还款额(不含罚息);选择按月提取方式的,同一自然年度内未足额提取的,可多次提取;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本通知中的新市民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居住、未获得大连户籍或获得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青年人指年龄在18至35周岁之间的人。多子女家庭指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子女,即多子女中至少一人需未满18周岁的家庭。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9日起实施。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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