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实施细则》,已经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细则自2015年5月6日起施行。
2015年5月6日
抚顺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条件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含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本人及配偶除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有效期一个月)、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外,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证)和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抚顺市住建委根据职工婚姻状况开具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报表》);
(三)租住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
三、规范租房提取额度和方式。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照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2,000元。
职工及其配偶若同时满足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租住商品住房情形的,只能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以租住商品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退租公共租赁住房后申请办理。
符合租房提取情形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能满足使用时,其配偶可以提取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同一套租赁住房(或居室)的房租。
四、办理时限。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办事处受理职工申报后,对要件齐全、审核无误的,应即时办理;需对职工申报情况进一步核查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职工本人及配偶办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在已支付房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办理,超过六个月不予办理。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管理中心可根据抚顺市房屋租赁市场评估租金水平适时调整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报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细则自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