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
托管封存运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溪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心)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第三条 托管封存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提取条件时,中心设立托管封存账户,对下列情况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实行托管封存管理。
(一)被兼并或破产单位的职工未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出境逾期一年不归,单位提出封存管理申请的;
(三)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四)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五)职工被单位除名或开除,未被新单位录用的;
(六)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账户由中心集中托管,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账户由原单位管理。职工公积金账户按封存管理方式区分为集中托管封存和单位封存管理。
第五条 托管封存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中心应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中心提出托管封存申请。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托管封存申请”和“住房公积金托管封存清册汇总表”,并提供有关托管封存原因的材料,到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封存手续。
第七条 单位被兼并或破产的,须提供上级有关批文复印件;职工从单位离职的,须提供“职工离职证明”;职工被判处刑罚的须提供法院判决书;其他情况的,须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二)项规定情形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单位和工会同意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提出托管封存申请。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七)项规定情形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后,经职工本人签字提出申请,经单位及工会同意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提出托管封存申请。
第十条 中心自受理托管封存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托管封存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核准予托管封存的,中心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托管封存手续,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托管封存确认单”交予单位。
第十一条 托管封存账户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时,可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运作(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托管封存账户的职工和单位封存账户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该职工重新就业的单位负责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和启封。
第十三条 申请托管封存的职工如有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后,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托管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托管封存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中心办理托管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应积极督促原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补缴、账户转移和申请托管封存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