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9-07-01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丹金发〔2019〕6号
发文日期:2019-07-01
执行日期:2019-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

近期出现个别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中介机构在异地购买小户型房屋,并将户籍迁入购房地后申请提取公积金,该行为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为防范资金风险,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定位,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用于解决和改善职工的住房需求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做如下调整:

职工全款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以下简称异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户籍满一年以上或职工本人或配偶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

2.购买的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申请提取时间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各服务大厅受理人员要加强业务审核,如发现疑似骗提、骗贷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应对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认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异地购房提取业务应逐一核查,各服务大厅将材料整理后转业务部,由业务部统一发函核查。审查时限由原3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

本政策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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