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金发〔2017〕32号
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
近期,部分二手房贷款在房屋过户后出现《不动产权证书》中无土地信息等情况,导致在办理不动产抵押时,房屋与土地无法完全抵押。为规范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防范贷款资金出现风险。经中心研究决定,现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要件做如下调整:
一、对于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要件由《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调整为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二、目前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需先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对于《不动产权证书》中无土地信息的房屋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丹金发〔2017〕25号)中涉及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要件按本通知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