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直系亲属公积金贷款共享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15-07-21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丹住管〔2015〕17号
发文日期:2015-07-2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明确直系亲属公积金贷款共享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服务大厅,各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市中心《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丹住管〔2015〕7号)精神,现就直系亲属公积金贷款共享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贷款共享,是指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可使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包括其配偶,下同)与借款人为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即购房人父母或子女。

三、购房范围,只限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四、购房人应具备的条件

1、购房人作为抵押人,应年满18周岁,同意用购买房屋作为抵押物。

2、在我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对已建立并缴存过住房公积金,目前账户为封存、销户、停缴等状态的,按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认定。

五、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个人信誉良好,名下无其它贷款或债务。

2、借款人在辽宁省以外城市缴纳公积金且户籍在丹东,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同意签订公积金三方使用协议,可以为在丹东居住的父母或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3、借款人在辽宁省内其它城市缴纳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同意签订公积金三方使用协议,可以为在丹东居住的父母或子女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测算,贷款最长期限按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计算。

七、购房人与借款人非同户籍的,需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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