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业务操作指南

本站发布时间:2023-07-07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07-0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汇缴业务操作指南

(一)业务描述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采取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5日内办理汇缴手续,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办理渠道

单位网上营业厅、公积金“跨省通办”窗口。

(三)办理步骤

点击[汇缴]模块,缴存单位可办理公积金汇缴核定业务,汇缴核定前应确认汇缴当月有无人员增减和缴存基数调整,如果缴存人数和缴存基数有调整,应先在[缴存人状态变更]和[基数调整]模块中调整后再做汇缴核定业务。如缴存月份无人员和基数调整可直接进行汇缴核定,核定后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托收协议的缴存单位系统将自动发起缴款指令进行缴款,未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托收协议的缴存单位可通过网银或电汇等方法缴款,缴款时请在备注栏内写明缴存单位的8位公积金账号。若汇缴核定后发现有误,可在资金未到账前点击[汇缴核定查询],删除以上操作。

点击[汇缴核定查询]模块,缴存单位可查询已核定的业务,点击[明细],可生成EXCEL表,点击[删除]可对当月未到账的汇缴核定业务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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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缴存单位有未到账的缴存业务,当进行下次汇缴核定时,系统会提示“此单位有未到账的汇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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