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操作指南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08
省市地区:辽宁,丹东市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0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操作指南

1.业务描述

单位按原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在5%(不含)以上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

2.办理渠道

单位网上营业厅、公积金窗口。

3.办理步骤

点击[降低缴存比例],选择调整后缴存比例,点击[档案采集],上传档案后,点击办理完成。

档案采集时,按照业务档案目录上传档案资料,档案采集后,提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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