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2-27
省市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文机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2-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9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商转公贷款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原商转公贷款管理办法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长春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取消了原商转公贷款政策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限本地缴存职工办理”2项限制条件,进一步扩大了政策惠及范围,帮助更多缴存职工家庭减轻商业贷款还款压力。

(一)原政策规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办法中取消了该项限制,借款人在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以家庭为单位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2次。

(二)本办法第五条中规定“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原对应政策为“借款申请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本办法施行后,异地缴存职工可与本地缴存职工以同等条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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