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国务院(1995)第174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通知》[沪府办发(995)1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管理,现就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本市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今年5有1日起,全面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以下简称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二、企业应加强内部的劳动管理和实现每周五天工作制优越性的宣传,增强职工主人翁的精神和遵章守记的自觉性。捉高有效工时的利用率。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按受生产订单,安排好内部劳动组织、做到均衡生产.如确因主产任务超过自身生产能力,应首先吸纳下岗人员,并培训预备劳动力,以适应生产需要。
三、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94)7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沪劳保发(95)16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各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需要组织职工加班加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增加一天的休息日,原则上应安排在原休息日的前一天,以有效缓解本市能源供应和市内交通的紧张状况。对此,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组织和监督。
六、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提出申请,明确延期理由以及实施计划和最后实施期限,并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后报主管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上海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