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意见

本站发布时间:1995-04-17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发(1995)35号
发文日期:1995-04-1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意见

各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国务院(1995)第174号令]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通知》[沪府办发(995)11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本市企业实施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管理,现就关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本市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今年5有1日起,全面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以下简称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对实行计件工作的职工,企业应根据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二、企业应加强内部的劳动管理和实现每周五天工作制优越性的宣传,增强职工主人翁的精神和遵章守记的自觉性。捉高有效工时的利用率。

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生产能力按受生产订单,安排好内部劳动组织、做到均衡生产.如确因主产任务超过自身生产能力,应首先吸纳下岗人员,并培训预备劳动力,以适应生产需要。

三、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发(94)79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沪劳保发(95)16号]的有关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四、各企业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因生产经营需要组织职工加班加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后,增加一天的休息日,原则上应安排在原休息日的前一天,以有效缓解本市能源供应和市内交通的紧张状况。对此,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组织和监督。

六、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提出申请,明确延期理由以及实施计划和最后实施期限,并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后报主管局(集团公司、国资公司)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审批。


上海市劳动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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