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1995年底以前评上劳动模范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施办法》计发养老金后,还可分别享受不等额度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现对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一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计满二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1)国家自然科技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4)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A、经批准获取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
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C、区、县、局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D、有特殊贡献者。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
(1)在本单位的生产、科技、管理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做出成绩者。
(2)获得本市各部、委、办、区、县、局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
(二)"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认定;
(2)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一7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认定;
(3)无归口部、委、办、局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原件;
(3)有关得奖证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证书、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原件;
(4)做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在1995年底前获得全国、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以及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下称"英雄、模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3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或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四次以上(包括四次)的;
(2)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和一级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2、"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2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有特出贡献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三次的;
(2)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3、"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的(一次的一般不享受,有特出贡献的也可享受);
(2)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二次的转业、复退军人。
(二)获得"英雄、模范"称号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批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提出意见,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无归口主管局(集团公司)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荣誉证书原件;
(3)特殊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三、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
(一)实行"计划生育"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
1、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凡婚后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凡符合"计划生育"等其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
(3)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四、关于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凡1992年底前已从事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按原国家规定比例折算的工作年限不满7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满7年及其以上的,发给4000元;
(二)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的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及出示其它需提供的资料,经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局批准。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按月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和在《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原件中的意见及汇总表报市社保局,并自市社保局批准认定之月起按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六、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