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本站发布时间:2021-12-24
省市地区:辽宁,营口市
发文机构: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1-12-24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办事指南

一、事项编号:

二、事项类别:住房保障

三、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3〕22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贷前审查工作防范贷款风险的通知》(营公积金发〔2018〕24号)、《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办理事项的通知》(营社保〔2021〕9号)

四、受理单位

营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

五、基本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贷款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持相关材料到担保公司窗口办理担保业务,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

2、审批:待抵押手续返回后,经办事处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由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提交进行贷款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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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材料

借款申请人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及个人征信报告(简版)、结婚证、户口簿(单身)或离婚证或法院裁决书、网签登记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组合贷款联系单、还款银行卡。

七、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5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待抵押手续返回后,3个工作日完成放款。

十、表格下载

十一、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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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办公时间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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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监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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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请条件

(一)所在工作单位在公积金中心设有账户;(二)按月足额连续存储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欠缴住房公积金不足3个月;(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 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五)具有购房总额20%或30%以上的自有资金。商品房首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30%,二手房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1990年以前年度的二手房屋不予贷款;(六)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七)所购房屋的开发企业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准入协议。(八)同意用拟购买的自住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九)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十)需选择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贷款。(十一)贷款期限分别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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