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1999-07-15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社发〔1999〕56号
发文日期:1999-07-15
执行日期:1999-08-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适当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外省市职工转移到本市工作(以下简称职工转移)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转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外省市职工转移到本市工作应坚持生产、工作需要和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继续按照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远地区和单身职工就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的要求。

切实做到既严格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又有利于经济发展和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职工转移的对象、范围和条件从外省市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一)夫妻两地分居职工的转移。夫妻两地分居原则上按职工家庭生活基础(指配偶和子女)是否在沪为依据,可按下例条件办理:

1、对配偶和子女在沪,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可照顾转移来沪工作。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限须满二年。

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技术证书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二)“特困”职工的转移。(“特困”是指职工在沪家庭中老人有特殊困难。)按下例条件办理: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照顾外地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或一对夫妻)回沪。

(三)其他职工的转移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的职工,若离婚后单身三年以上,且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回沪;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也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回沪;

4、对属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应由市统战部、市侨办、市对台办和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按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照顾办理。

三、职工转移的审批手续

(一)外省市职工要求进本市的,一般由外地劳动部门先发函至该职工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已婚报配偶,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由区、县劳动局核实审批。

(二)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包括部队院校)中的职工转移事宜统一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

四、转移来沪职工的就业原则

(一)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应自行联系在沪接收单位。

(二)符合转移来沪条件但自行联系接收单位有困难的,可凭区、县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通知》通过本市劳动力市场推荐就业,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五、职工转移来沪工作的同时,必须将本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本市。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沪劳计发(91)3号》文件及与该文件有关的职工商调的政策口径均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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