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01-10-29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综发(2001)59号
发文日期:2001-10-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2005-01-18
摘要: 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农信联社、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各企业单位:

经研究,本市企业到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应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因聘用本市工作人员需在本市开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均应使用《手册》。

二、列入《手册》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一)从业人员按企业中从事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含以外币领取工资的台港澳和外籍人员)的全部劳动力记录;

(二)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组成范围记录;劳务费按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记录。

三、使用《手册》的办法

(一)企业或代表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工资总额年度计划,并填入《手册》,报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附贴《工资手册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

(二)企业或代表机构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凭经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并已附贴《备案凭证》的《手册》领取工资。

(三)企业或代表机构不论采用现金、转帐(包括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各种形式领取工资,均应如数填入《手册》,开户银行据以监督支付。

(四)任何企业或代表机构不得凭借《手册》领取工资性(含劳务费)以外的现金。

四、《手册》的备案签章及附贴《备案凭证》的管理

《手册》的备案签章及附贴《备案凭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部、委、办负责的范围:部、委、办直属企业。

(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局)负责的范围:

1、市属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局)下属企业及下属企业与台港澳商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2、受国家有关部、委、办委托代管的在沪企业。

(三)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范围:

1、区、县属企业(含私营,以下同)及区、县属企业与台港澳商或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2、区、县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台港澳商、外商独立投资的企业;

3、税款解缴区、县税务机关且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范围:

1、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本部;

2、市外资委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台港澳商、外商独立投资的企业(注册在浦东新区的由浦东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3、国家及外省市政府批准在沪设立的台港澳商、外商独立投资企业;

4、闵行、虹桥、漕河泾开发区的台港澳商、外商独资企业;

5、税款解缴市税务机关且在本市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6、经本市有关部门批准进沪并在本市开户银行需领取工资性现金的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队伍);

7、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五、《手册》使用中须注意的问题

(一)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体办理《手册》备案签章并附贴《备案凭证》时,必须同时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缴社会保险费。

(二)凡内容填写不清、不全或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备案签章并附贴《备案凭证》的《手册》,不得作为企业、代表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依据。开户银行如发现此类情况,应拒付工资性现金,并督促企业及时申办有关手续。

(三)《手册》当年度使用时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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