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1-09-19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基〔2001〕20号
发文日期:2001-09-19
执行日期:2001-09-19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举报。

1、涉及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因贯彻执行有关政策不当,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由局基金处负责查处。

2、涉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3、举报案件同时涉及上述二项内容的,由局基金处会纪检监察部门共同查处。

三、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部门受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和区、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涉及有关问题的举报。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受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所属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务机构工作人员涉及有关问题的举报。

五、对区、县劳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的举报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必要时,由市劳动保障局协同区、县纪检监察部门核查。

六、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受理的案件查办后,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现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其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七、各区、县纪检监察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受理查处情况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八、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机构应将受理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局纪检监察部门。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政府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箱,并由专人负责。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受理情况汇总统计表(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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