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品房贷款

本站发布时间:2022-09-22
省市地区:吉林
发文机构: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2-09-2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新建商品房贷款

一、事项名称

新建商品房贷款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申请条件及要求

1.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注:停缴、欠缴、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需问其所在单位补缴原因。新考入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之间工作调转导致补缴的,单位提供事业单位入职文件或工作调转文件后,可视为连续缴存。

2.借款人有不少于协议中规定的自筹资金首付款比例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借款人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7.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只允许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8.借款人须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公司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办理材料

1.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填写的借款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一份);

2.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个人缴存明细(原件一式一份);

注:不在我中心缴存的,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明细,并开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原件一式一份)。其他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打印的缴存证明需标注网上查询密码。

3.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一式一份);

注:个人信用报告为详版,有效期限为两个月。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及身份证征信各一份。

4.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5.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一份);

6.婚姻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注:借款人与配偶在同一户口内,且显示“夫或妻”字样不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婚姻状况为“离婚”,须提供离婚证明。户口婚姻状况为“丧偶”,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婚或丧偶须提供由中心出具制式版本的“声明书”(结婚证或离婚证需提供公章页及照片页)。

7.首付款收据(客户联复印件一式一份);

8、借款人需提供一类建设银行储蓄卡(复印件一式一份);

9.《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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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6:00(午间设值班岗)

七、办理地点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资金使用科

八、办理机构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96899

投诉电话:0431-827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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