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0-04-30
省市地区:吉林,吉林市
发文机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0-04-30
执行日期:2020-06-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依法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吉建联发〔2020〕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部分政策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允许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费用。(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发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以后每间隔1年(365日)后,可再次申请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最后一次提取应在贷款结清后1年内办理。

夫妻双方每次提取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

三、取消因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四、严肃查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买该自住住房过户交易之日起,未满一年(365日)再次交易过户的,应在再次过户交易前主动退还所提住房公积金,过期不退还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处理。

五、严格审核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行为,属于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婚后配偶不得以购买该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婚前贷款购房的,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时限和额度自结婚登记之日算起。

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期间,因夫妻双方离婚,经法院判决或经民政部门调解,该套自住住房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则仅该套自住住房现所有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夫妻间现有自住住房交易过户,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夫妻双方离婚,原自住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产权变更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如遇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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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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