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提取

本站发布时间:2023-12-12
省市地区:吉林,吉林市
发文机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3-12-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房屋拆迁安置提取

一、业务名称:房屋拆迁安置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本市缴存职工拆迁安置自住住房(回迁房),且交付扩大面积费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

五、办理流程

柜面办理:

(一)办理人持要件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要件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业务完结。

六、所需要件

柜面办理:

(一)产权调换协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扩大面积费税检发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三)有效身份证明:

1.购房人提取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出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

(四)银行卡:需提供提取人名下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吉林银行任意一张I类借记卡。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扩大面积费税检发票)缴纳日期为准,购房人及其配偶可在缴纳扩大面积费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增值税普通发票(扩大面积费税检发票)缴费金额。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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