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3-04-26
省市地区:吉林,辽源市
发文机构: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辽公积金管发〔2023〕3号
发文日期:2023-04-26
执行日期:2023-05-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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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关于调整〈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新调整后《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3月29日印发  

附件:


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和拆迁自住住房提取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购买和拆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购房职工本人和配偶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公积金余额。

本人户籍所在地是指本人户籍所在的市、县行政区范围。

在上述范围以外购买和拆迁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四条 申请提取时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持有不动产权证提取公积金自契税完税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申请。

征收房屋(回迁安置)的,自取得回迁安置单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贷币化安置的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五条 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公积金的,提供婚姻证明);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购房全款发票(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

第六条 征收(拆迁)房屋回迁安置提取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公积金的,提供婚姻证明);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三)拆迁安置协议书;

(四)交款凭证;

(五)回迁安置单。

第七条 征收(拆迁)房屋货币化安置购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公积金的,提供婚姻证明);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三)拆迁安置协议书;

(四)购房合同;

(五)全款发票;

(六)契税发票。

第八条 购买和拆迁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九条 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提取时限:自加建电梯项目取得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收据起一年内,可申请办理提取,同一部加建电梯只可申请一次。

提取金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加建电梯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账户金额,提取额度到百位。

申请材料: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原件;2、产权共有的: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婚姻证明;3、不动产房屋登记证(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4、银行卡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或吉林银行)。5、住建、财政部门签发的“辽源市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的通知”文件、职工加建电梯所在单元分摊费用明细表和个人实际支付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第十条 职工购买的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

职工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后,该住房二年内再次交易,购买该住房的职工不得提取公积金。

出售住房部分份额,购买职工不得提取公积金。


第三章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管理

第十一条 按月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之和大于等于12个月还款额的,可以用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办理对冲还贷。

第十二条 足额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的,可以本人或本人和配偶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对冲结清贷款,对冲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合计(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十三条 按月偿还商业银行、异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满12期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2期还款本息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提前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四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公积金的,提供婚姻证明);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三)借款合同;

(四)商品房购房合同;

(五)还款明细(还款明细中的还款时间有效期为12月);

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结清证明,结清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四章  租赁住房的提取管理

第十五条 在我市行政区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第十六条 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公积金的,提供婚姻证明);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三)本人及配偶名下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在提取日前三个工作日有效。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第十七条 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

(一)租住住房的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最高年租金标准为市区未婚职工7200元/年;市区已婚职工家庭10000元/年;两县未婚职工6000元/年;两县已婚职工家庭8000元/年。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提取到百位)。

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应当保留3个月的个人账户缴存余额。

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一年提取一次,再次提取应当距上一次提取满12个月。


第五章  退(离)休提取管理

第十九条 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单位已办理封存的职工,提供下列材料可以直接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男性不满60周岁或女性不满55周岁的退休职工,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第六章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管理

第二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四)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出境定居提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三)护照;

(四)签证;

(五)已登记注销事项的居民户口薄。


第八章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第二十三条 单位代为办理的,由单位出具介绍信,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死亡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由单位代理人领取。


第九章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三年无缴存记录、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第二十五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公积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 未再就业;

3.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提取公积金应提供下列材料,可以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三)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开除公职证明。


第十章 提取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退(离)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取额度为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注销职工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提取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提取资料均为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对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对委托人代办的,应提供提取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公证书。

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经办人至少两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提取人居民身份证,提取人名下一类借记卡(工行、建行、中行、吉林银行)。

第三十条 职工提取公积金,受理后可即时办理的,即时办结;对不能即时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提取申请人。非本市需向其他省市函询核实的,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中止:

(一)职工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申请人或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需以司法裁决为依据,而司法裁决尚未作出或尚未生效的;

(五)管理中心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提取审核权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提取:

(一)已办理住房贷款尚未还清的;

(二)购买第三套(含三套)以上自住住房的;

(三)利用职工婚前个人所购的房产,提取配偶公积金的;

(四)异地购买住房,合同签订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取得时间,在户口迁入之前的;

(五)按月偿还商业银行、异地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12个月内二次(含二次)以上的。

(六)职工调往其他城市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辽源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如契税完税证明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含当日)前的延续执行辽源市公积金原提取政策,日期在2023年5月1日(不含当日)后的,按现政策执行。

如借款合同日期在2023年5月1日(含当日)前的延续执行辽源市公积金原提取政策,日期在2023年5月1日(不含当日)后的,按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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