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帐户已封存的缴存人,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后重新缴存满6个月的缴存人,方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2.缴存、提取或启封后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3.户口簿和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居留我市的身份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5.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
6.异地职工准备《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7.借款申请人贷款年限为自贷款之日起,按借款人年龄(周岁)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加五年;贷款年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
8.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款40万元。
自由职业者的贷款最高额度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十倍。借款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9.(1)购买普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比例不得超出购房全款的80%。
(2)购买二手房贷款、自住房装修贷款(即建筑竣工年限在20年之内,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城市的优质楼盘可适当放宽到25年,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日期为5年之内。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贷款额度=房屋面积*公积金装修贷款价格/平方米(公积金装修贷款价格不超过1800元/平方米),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0.借款人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开始逐月还款。
11.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自下年1月1日起随之调整。
12.借款人的账户、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公积金大厅窗口进行更改,以免影响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