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3-03-27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社发(2003)9号
发文日期:2003-03-27
执行日期:2003-04-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经研究,现对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移进沪人员的年龄应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引进人才的年龄分别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各自有关人才引进的政策规定掌握)。

二、引进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和被选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才可不受第一条年龄条件的限制。

三、转移进沪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本市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满5年。

四、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的学科带头人、个别特殊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及进沪后能为本市带来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进沪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需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协商一致后办理。这些人员进沪后应继续工作5年以上,并由单位一次性补足在本市工作不满15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基数按引进时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比例按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到其退休时,本人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但与单位补缴年限之和不满15年的,由单位一次性按其退休时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予以补足。与他们一同转移进沪工作的配偶参照执行。

五、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按照本规定审批人员进沪手续。对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和超越审批范围的部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将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至两年内停止其审批同类人员转移进沪等办法,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

六、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并凭盖有上海市、区、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配专用章的转移工作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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