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现就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 2002年职工工资性收入的申报
缴费单位应在办理职工本人签字确认2002年度工资性收入手续的前提下,于2003年3月20日以前,向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提交本单位按规定填报的上海市统计局《劳动情况》104表、缴费个人确认表册以及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发放的申报表,办理申报手续。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1、2003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2、缴费单位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单位内缴费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三、几类人员的缴费基数
1、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以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月缴费基数按本人和帮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2003年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实行统一结算管理的协保缴费专户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2003年缴费年度内增长9.5%。
四、按实确定缴费基数
1、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中的缴费个人,可按实确定其缴费基数(以下简称“按实缴费”)。
2、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可按2002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3、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如新进单位(含非正规劳动组织)已被批准按实缴费的,也可按实确定月缴费基数。
4、凡获准按实缴费的人员,其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535元。
5、按实缴费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帐户(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当年记帐额,按个人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记帐比例记入个人帐户。
6、申请按实缴费的企业,应向区、县社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有关降低缴费基数的专项集体合同书;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还应提供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区、县社保中心对其申报的2002年度工资总额应严格核查。对情况属实的缴费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后,通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5月底前办理完毕。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区、县社保中心也应加强审核工作。
五、稽核与审计
1、区、县社保中心应当对缴费单位申报并经职工本人确认的2002年度工资性收入与有关资料即时进行审核。缴费单位2002年度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确认的工资性收入总和的,应查明原因,并对单位已申报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工资性收入予以相应调整。
2、对列入2002年专项审计的缴费单位,区、县社保中心应将该单位追缴调整后的工资总额与其申报的2002年工资总额进行对比审核,经审核后相应确定缴费基数。
3、区、县社保中心应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1号令]和相关的法规、规章以及市统计局统计指标解释口径,对缴费单位及缴费个人的2002年度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并据此核定其2003年度的缴费基数。市社保中心应组织专项稽核。市劳动保障局将通过抽样形式对单位申报2002年度工资总额和2003年缴费基数的情况组织专项审计。对严重瞒、漏报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区、县社保中心在审核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2002年度工资总额的同时,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进行年度验证。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各项缴费工资基数标准执行时间从2003年4月起至2004年3月止。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