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02-11-04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沪劳保福发(2002)44号
发文日期:2002-11-04
执行日期:2002-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上述费用从原渠道列支。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总 工 会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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