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缴存业务办理申请。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缴存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 “服务窗口”)或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 “网厅”)办理日常缴存业务。
第四条 窗口办理
(一)单位按工作单位所在地选择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服务窗口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或办理缴存业务。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原则上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
件。
(三)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无涂改。
(四)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及本细则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单位为缴存职工办理相关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缴存职工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缴存职工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五条 网厅办理
单位可通过网厅自助办理缴存业务,应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网厅业务操作。缴存单位在网厅服务平台进行的操作所产生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信息指令、数据均为公积金中心处理网上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按规定提供上传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数据信息。公积金中心有权对缴存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以及缴存单位在网厅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信息等进行审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信息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并按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同类型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
(1)行政机关: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5)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7)其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单位职工缴存登记报盘》(电子报盘表)。
(二)一个单位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三)单位初次办理缴存登记时,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宜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八条 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可注册开通网厅,对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管理,包括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封存、启封、汇缴、单位及个人信息查询等。
第九条 单位信息变更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2.根据变更内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名称变更:
①企业: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②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名称变更批文、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变更后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⑤基金会:变更后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⑥其他单位: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①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②变更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有效证件;
③单位经办人变更:变更后的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条 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公积金欠缴情况;
2.单位公积金待分配账户金额为零且账户余额为零;
3.缴存职工存在非销户状态的,应先办理封存业务转入到封存集中托管账户或销户提取;
4.单位注销时间与住房公积金缴至时间不一致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5.无相关政策规定限制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情况。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
2.按不同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单位注销(撤销、吊销):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核准通知书(包括已注销证明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撤销文件;
(2)单位合并、分立: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分立文件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合并、分立文件;
(3)破产: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或国有资产部门的批准文件;
(4)上级单位代缴:上级单位代缴证明材料。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经注册登记部门核准已注销(撤销、吊销),且无缴存职工、无待分配账户余额、无在途业务的单位公积金账户办理注销。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单位应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转入手续。单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应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新开户单位)或《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已开户单位);
2.开户职工身份证件、银行卡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单位职工缴存登记报盘》(新开户单位,电子报盘表)或《单位职工变更登记报盘》(已开户单位,电子报盘表);
5.职工劳动备案名册(非机关事业单位);
6.职工调入证明或事业单位备案证明(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比例应符合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范围,职工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进行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已完成缴存的月份,不允许办理职工开户。
(五)单位到服务窗口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佐证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2)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
供情况说明、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六)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手机号码等。
(七)暂停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建立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十二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单位经办人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职工变更登记报盘》(电子报盘表);
2.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变更或证件号码变更证明的,应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身份证号码升位及联系电话、个人邮箱等信息变更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3.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第四章 个人账户封存、启封与冻结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一)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封存手续:
1.《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4.《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纸质及电子报盘表)。
(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和职工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在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当月为职工办理启封。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启封手续:
1.《单位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单位职工备案名册;
4.《单位住房公积金启封明细表》。
(三)启封时间应为单位缴至月份次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
(四)职工因工作调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离休或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单位应在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1.《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封存原因为工作调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离休证、退休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审批表(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封存原因为离休或退休);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封存原因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封存原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7.《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明细表》(纸质及电子报盘表)。
(五)职工信息及单位信息有误的,应予以更正后办理;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至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当月,方可准予封存。
(六)已建户的灵活就业人员欠缴住房公积金满5个月的,由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可进行缴存,公示期满后公积金中心可对欠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账户进行封存。封存后的账户不得办理补缴、启封缴存(账户转移至单位缴存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单位因灭失、破产等原因,不能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和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账户封存和转移等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冻结
(一)公积金中心依据法院提供相关文书,可限制职工办理提取及贷款业务。
(二)公积金中心可对以下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冻结:
1.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冻结的民事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
2.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时存在失信行为的缴存职工。
(三)人民法院办理个人账户冻结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3.办理人员工作证;
4.《住房公积金冻结与解冻申请表》。
(四)个人账户冻结期满后自动解冻,提前满足解除冻结条件的,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材料可提前办理解冻。人民法院办理个人账户冻结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在冻结期限届满后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按时间先后顺序该笔冻结自动顺延。
(五)办理个人提前解冻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1.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书;
2.协助执行法律文书;
3.办理人员工作证;
4.《住房公积金冻结与解冻申请表》。
第五章 缴存、退缴与转移
第十六条 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已建户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二)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单位与职工可协商确定缴存基数。单位应广泛征求职工对于协商方式确定缴存基数的意见,确保职工知悉相关内容,并给予职工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在此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决议过程需符合相关规定,决议内容应按要求在单位进行内部公示。同时应经每名需协商确定缴存基数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意后,按照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单位应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保管。未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的,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职工缴存基数。
(三)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原则上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份,一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适用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做调整。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到次年再作缴存基数调整。
(四)单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应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单位职工变更登记报盘》(电子报盘表)。
(五)职工缴存基数调整或设置错误的,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到服务窗口办理更正:
1.调整错误
(1)《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2)单位情况说明;
(3)工作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等;
(4)收入证明:职工上一年度工资表;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新录用、新调入职工基数设置错误
(1)《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2)单位情况说明;
(3)工作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等;
(4)收入证明:职工当月工资表;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七条 缴存比例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高于12%。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本市规定的缴存比例范围内,调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存比例调整:
1.《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缴存比例调整。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缴存比例错误,需申请再次调整的,除提供正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汇缴
(一)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离职当月工作时间未足月的,若离职当月单位发放其工资的,单位应当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该月可不作缴存,单位应做好双方协商确认手续的留存保管。
(三)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应根据缴存人员变动情况按规定提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启封、封存等业务后再进行汇缴。
(四)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多缴。
第十九条 补缴
(一)单位因账户设立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原因导致职工公积金少缴、漏缴的,提供下列资料办理补缴:
1.《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补缴情况说明;
4.《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纸质及电子报盘表);
5.工资核定表(机关事业单位);
6.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非机关事业单位);
7.补缴月份的工资发放表。
(二)单位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应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欠缴部分。职工在补缴个人欠缴部分前,不得使用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职工当年累计补缴金额不应超过当年汇缴金额之和。补缴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单位应补充提供单位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等到服务窗口办理补缴登记。
(四)职工开户月之前应缴存部分,通过补缴业务缴存至职工账户,不计入连续汇缴月份。
(五)财政供养单位职工(不包含企业单位职工和已建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单位原因导致未及时办理开户,通过补缴业务缴纳应缴公积金,无法获取贷款资格的,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的入职证明等相关材料核实其应开户缴存时间,通过将已补缴月份与正常汇缴月份合并计算的方式来确认职工贷款资格。
(六)初次汇缴时间与单位登记成立时间(以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时间为准)不一致的,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规定,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
(七)职工个人补缴
若职工发生以下情形可申请职工个人补缴:
1.单位拖欠职工公积金,但职工因工作变动已不在原单位账户下继续缴存,无法由拖欠公积金单位进行补缴的;
2.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应将已骗取金额退回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以上情形办理职工个人补缴,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低于规定比例(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缓缴或降比:
1.《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审批表》或《通化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需提供证明资料: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不可同时申请缓缴和降比。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确认,形成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缓缴或降比的申请。决议过程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单位应配合公积金中心调查了解决议的真实情况、公示情况和职工知晓情况等。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降比的单位,可在1%—4%的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且缴存比例应为1%的正整数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降比的,应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不允许对缴存比例进行变更。
(四)缓缴和降比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12个自然月)。审批通过后,缓缴或降比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开始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从次月生效。期满需继续缓缴或者降比的,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申请降比的单位,应于降比期满的当月完成降比期间所有未缴月份的公积金汇缴。
(五)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办理转移、销户提取等手续。
(六)缓缴期结束,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于缓缴期结束前制定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破产清算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破产清偿序列。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改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改制成本,明确补缴主体。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分立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暂时无力补缴,新成立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合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暂时无力补缴,存续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注销、解散、吊销执照和撤销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已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间,若单位职工对单位申请的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存有疑议,由所在单位负责解释。
(七)缓缴或者降比期间,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提前终止缓缴或者降比。需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终止申请表》或《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终止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封存和启封
(一)欠缴达到3个月的单位,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向该单位发出催缴通知,欠缴单位应及时进行缴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公积金中心可对欠缴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仍未缴存的,可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对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封存时,不能办理汇缴、补缴业务。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
2.单位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无正常状态缴存职工账户且未办理缓缴;
3.单位12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
(二)封存单位需恢复公积金正常缴存时应办理单位启封,办理启封时需至少能够缴存欠缴公积金的二分之一,办理单位启封应提供下列资料:
1.《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启封)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申请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一)已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等原因,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需提供下列资料:
1.《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上述申请材料外,需补充出具以下材料:
1.单位成立初期因无在职职工等原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首次汇缴时间和成立时间不一致的,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
2.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并约定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劳务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属于单位调派人员,未在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调派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4.属于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未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需提供情
况说明、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护照、来往通行证、台胞证等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的单位,应以单位为主体独立开户缴存公积金。
(三)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当符合政策规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确因特殊情况存在差异,且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并附能够证明差异原因的相关材料。单位如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情况,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1.单位存在需整改事项尚未完成整改;
2.单位存在已受理未办结或正处于立案过程中的信访投诉案件;
3.单位存在已立案未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
4.单位存在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5.单位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五)经核查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为申请单位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第二十三条 单位多缴错缴退款
(一)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发生下列情形,可申请办理退缴业务:
1.实际月缴存额与缴存登记核准的月缴存额不符;
2.实际补缴额与批准的补缴额不符;
3.未经公积金中心核准、批准,私自缴存住房公积金;
4.异地转入款项有误;
5.误缴;
6.符合其他退缴条件的。
(二)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多缴错缴退款,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1.《单位住房公积金退缴申请表》;
2.退缴情况说明;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多缴错缴业务、资金退至缴存单位登记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 职工多缴退款
(一)单位为职工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多缴退款:
1.《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多缴退款申请表》;
2.根据多缴资金产生原因,提供以下材料:
(1)缴存基数调整滞后、调整或设置错误:单位情况说明;
(2)因职工离职、调动未及时办理封存或转移手续:单位
情况说明、职工离职或调动证明;
(3)启封时间错误:单位情况说明、职工劳动合同或职工
与单位劳动关系变动情况证明。
3.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单位因缴存基数调整滞后,以及调整或设置错误办理多缴退款的,应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或更正后,计算多缴差额进行退款。
(三)职工个人账户被依法冻结的缴存余额不能办理多缴退款。
(四)单位办理多缴退款业务,多缴资金退回本单位的待分配账户。
第二十五条 同城转移
(一)同城转移是指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缴存单位或职工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手续: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4.封存期内重新就业的。
(二)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
中心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
户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三)单位办理同城转移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职工在转出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应为封存;
2.职工不应有在途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3.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先合并职工个人账户再办理转移。
单位办理同城转移业务需提供要件:
1.转移清册;
2.单位职工备案名册(非机关事业单位);
3.入职调转证明(机关事业单位);
4.转入员工当月工资表;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异地转移接续
(一)异地转入
职工与缴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本人可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异地转入:
1.《通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二)异地转出
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职工异地转出申请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异地转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在公积金中心无正处于受理过程中的或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人缴存账户已封存;
3.个人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
4.职工未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