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通化地区提取业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受理对象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要件
第五条 职工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不得办理其他类型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若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但缴存人尚有未结清的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将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对冲偿还其名下公积金贷款,无需保留5000元。若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其账户余额须全部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并注销账户。若缴存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贷款结清后,剩余部分继承人可按规定申请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第六条 提取业务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通过信息联网、数据交换等方式获取证明材料数据的,可免于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住房公积金账户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清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对冲外,其他提取业务账户余额至少保留5000元。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
1.提取条件:购买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含配偶,注明单独所有的除外)可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时间起2年内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标注份额比例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份额比例乘以房屋总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本市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房提取需到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办理。本市职工在本市辖区外购房提取的需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办理。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异地购房提取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地址应与购买房屋所在地信息一致);
(3)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4)契税完税证(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5)增值税发票(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6)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配偶提取时需提供);
(8)购买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文件(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购保障房);
(二)购买再交易房提取
1.提取条件:购买再交易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含配偶,注明单独所有的除外)可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时间起2年内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不动产权证标注份额比例的,可提取额不超过份额比例乘以房屋总价款。同一房屋在1年内产权发生多次交易,凭该房手续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本市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房提取需到房屋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办理。本市职工在本市辖区外购房提取的需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办理。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异地购房提取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地址应与购买房屋所在地信息一致);
(3)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4)房屋交易证明材料(原件或房屋产权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原件或税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6)变更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配偶提取时需提供);
(8)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购公有住房)。
(三)购拆迁安置房超置换面积部分提取
1.提取条件:购买拆迁安置房超置换面积部分的,房屋所有权人(含配偶,注明单独所有的除外)可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时间或增值税发票时间起2年内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补差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申请提取需到房屋所在地管理部办理。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3)安置面积置换合同(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4)超置换面积部分购房税监发票(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5)契税发票或增量房申报表(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6)结婚证(原件)(配偶提取时需提供)。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条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含配偶,注明单独所有的除外)可在《建设工程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起2年内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房屋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储藏室、地
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申请提取需到房屋所在地管理部办理。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3)《土地使用证》(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4)《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5)《建设工程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6)建造、翻建房屋费用发票(原件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7)结婚证(原件)(配偶提取时需提供)。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条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为C级或D级),房屋所有权人(含配偶,注明单独所有的除外)可在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起2年内申请,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提取总额度不超过大修房屋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申请提取需到房屋所在地管理部办理。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3)《土地使用证》(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4)《房屋不动产权证》(原件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5)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6)大修费用发票;
(7)有资质机构出具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结婚证(原件)(配偶提取时需提供)。
(六)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本地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
1.提取条件:有未结清本地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方式有按月还贷对冲、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对冲、提前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对冲、清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对冲,其中对冲方式不能提现。
贷款发放后,各借款人(含共同还款人、保证人)账户余额不小于5000元且没有逾期的情况下,可与公积金中心签约按月还贷对冲,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发放后还款满一期,借款人(含保证人)可申请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对冲(最低还款金额5000元)、提前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对冲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对冲每月可申请一次。已办理本地公积金贷款下一年还款额提取后未满12个月,申请办理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对冲、提前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对冲,需扣除已办理的本地公积金贷款下一年还款额应还未还月份的总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对存在逾期的贷款可申请清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对冲,将借款人(含共同还款人和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对冲金额不得超过实际逾期金额,且账户余额最少保留1元。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委托银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贷款逾期,由贷款银行申请);
(3)委托银行单位介绍信(原件)(贷款逾期,由贷款银行申请);
(4)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提取申请表(原件)(贷款逾期,由贷款银行申请);
(5)债务证明材料(贷款逾期,由贷款银行申请)。
(七)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异地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
1.提取条件:有未结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后,可申请下一年度借款还款额提取,满一年后可申请再次提取(自上一笔该项提取业务实际办理完成,即资金成功转入提取人账户时间,开始计算一年期限)。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下一年度借款应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3)异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借款合同(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4)下一年度借款还款计划(出具日期距提取日不得超过一个月)。
(八)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贷款)
1.提取条件:有未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后,可申请下一年度借款还款额提取,满一年后可申请再次提取(自上一笔该项提取业务实际办理完成,即资金成功转入提取人账户时间,开始计算一年期限)。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下一年度借款应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3)户口簿(原件)(异地商业银行贷款,户口簿地址应与购买房屋所在地信息一致);
(4)同一笔贷款第一次提取时需提供商业银行(组合贷)借款合同(原件或商业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5)贷款银行出具的下一年借款还款计划(出具日期距提取日不得超过一个月);
(6)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证明材料(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异地商业银行贷款再交易房);
(7)变更后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异地商业银行贷款再交易房);
(8)购房合同(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异地商业银行贷款商品房)。
(九)无房职工租房提取
1.提取条件:职工在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正常、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可每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上一年度通化市月社会平均工资20%的12倍。
本市职工在本市辖区内租房提取的,需到工作所在地管理部申请办理,本市职工在本市辖区外租房提取的,需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申请办理。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3)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原件,限一个月内有效);
(4)单位出具的工作所在地证明(原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工作所在地不一致的需提供)。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已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无冻结的,可以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提取
1.提取条件:职工在取得离休证、退休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3)离休证、退休证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审批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免于提供,单位已提交该材料的,职工无须提供)。
(二)出境定居提取
1.提取条件:职工出境定居,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2.提取要件:
(1)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1.提取条件: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账户封存后,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提取资金分别提取到各提取人银行账户内。
2.提取要件: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单位已提交该材料的,职工无须提供);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公证处公证书(原件,被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50000元以下,不含利息,免予公证,由提取人作出书面承诺);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件(原件);
(4)银行卡(Ⅰ类卡);
(5)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符合免予公证时需提供,若无法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需提供继承权公证处公证书)。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取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原件或相关部门盖章的复印件,单位已提交该材料的,职工无须提供);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单位已提交该材料的,职工无须提供)。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1.提取条件: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可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2.提取要件: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缴存登记的银行卡(Ⅰ类卡);
(3)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单位已提交该材料的,职工无须提供)。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提取情形(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法院可提出申请,根据《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提取金额依照法院裁定书等材料中的冻结金额,同时不可超过相应提取情形的规定范围。若被执行人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只可提取账户余额扣除贷款剩余本息(含罚息)之后的金额。提取资金提取到法院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提取要件:
(一)法院执行公务证(原件);
(二)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
(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四)住房公积金冻结提取申请表;
(五)职工提供符合提取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的相关要件。
第四章 提取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材料发起申请;
(二)中心业务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对初审通过的,将信息录入公积金管理系统,扫描上传申请要件,提交业务,无需审批的业务提交后直接资金结算;
(三)需要审批的业务,管理部主任对提交的提取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批。审批结果返回至业务受理人员,符合提取条件审批通过的,业务受理人员进行确认并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至业务受理人员再次核查,并告知申请人退回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
第十一条 线上渠道已开通办理的提取业务,可自助办理。
线上渠道只可办理单人提取,如需多人共同提取,请携带相应材料到窗口办理。
第十二条 无需审批的业务由受理岗当场办结。需审批的业务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五章 提取业务核查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查: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住建、自然资源部门核查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房屋买卖信息和住房大修信息;
(三)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四)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五)通过银企平台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六)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七)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房屋征收安置信息;
(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和规划信息;
(九)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十)按照“跨省通办”等方式,与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信息;
(十一)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十四条 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纳入公积金中心黑名单管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职工,取消其三年内(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的提取资格,依法对黑名单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规定,以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拒不退回的将其骗提行为通告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协助追回提取金额。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